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10 |
名 称 |
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以及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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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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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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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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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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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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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东新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 |
地址 |
河源江东新区产业园经六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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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2.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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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1.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60日内缴纳的。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罚款。 2.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60日内仍不缴纳的。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3.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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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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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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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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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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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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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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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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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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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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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网络咨询:http://www.gd-n-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2.电话咨询:0762-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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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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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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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查询路径: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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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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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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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东新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3236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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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东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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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东新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河源江东新区产业园经六北路 0762-323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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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号 0762-3888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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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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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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